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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四部门出台“性侵”犯罪意见 未满14周岁为强奸

    发布时间:2026-07-01 06:05:20 来源:山亏一篑网 作者:焦点

      声音

      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

      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,性侵就构成强奸罪,部门即使行为人以金钱等方式引诱幼女,出台也不影响强奸罪的犯罪认定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,未满为强也就是周岁违背幼女意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性侵

      之所以这么规定,部门就是出台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,犯罪逃脱应负的未满为强强奸罪的罪责。也同时向社会宣誓,周岁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性侵定罪范畴,而是部门应该定强奸罪。

      ——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

      N新华

      本报讯海南“校长带女生开房”案、出台河南一官员强奸11名幼女案,以及浙江、甘肃、贵州等地发生的侵害女童案,使政法机关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。昨日,最高法、最高检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出台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。这部指导政法机关办案的意见体现“最高限度保护”、“最低限度容忍”思想,将成为斩断伸向儿童“魔爪”、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利器。

      关键词:幼女

      明确何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

    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,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,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。但实践中,有些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未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,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女正常交往,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,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。

      因此意见规定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,都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,予以定罪处罚。

      意见还规定,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,应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。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,从其身体发育状况、言谈举止等观察可能是幼女,应当认定行为人“明知”对方是幼女。

      意见规定,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,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
      关键词:引诱

      以金钱引诱幼女发生关系为强奸

      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。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,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均以强奸罪论处。

      针对频繁发生的“校园性侵”等犯罪,意见明确规定,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监护人、教师等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应当以强奸罪论处。

      意见明确规定,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,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,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,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,以强奸罪定罪处罚。

      关键词:公共场合

      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

      实践中,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,以辅导功课等名义,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,利用课桌遮挡,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,罪行令人发指。

      意见明确规定,在校园或者游泳馆、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,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,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,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,认定为在公共场所“当众”猥亵、强奸,属于加重处罚情节,构成猥亵犯罪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构成强奸罪的,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。

      关键词:从重处罚

      进入女生宿舍犯罪要重罚

      我国刑法规定,奸淫幼女,猥亵儿童的,从重处罚。对于强奸已满14周岁未成年少女的,法院在审判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。

      意见列举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主要是:1.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,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2.进入未成年人住所、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3.采取暴力、胁迫、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、猥亵儿童犯罪的;4.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、农村留守儿童、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,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5.猥亵多名未成年人,或者多次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的;6.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、怀孕、感染性病等后果的;7.有强奸、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。

      关键词:禁止令

      成年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

      根据意见,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,一般不适用缓刑。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视情宣告禁止令,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。

      根据意见,禁止令将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、活动,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、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,确因本人就学、居住等原因,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。如果违反了禁止令,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。

      关键词:三重保护

      被害人可向当事学校索赔

      意见为未成年被害人构建三重保护网络。

      一是明确了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。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合理费用,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      二是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赔偿责任。未成年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,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      三是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优先予以司法救助。

      推荐阅读:财政部发表通知: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

    责任编辑:hdwmn_zh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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