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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窗口期亟需“开窗”修订《消法》

    发布时间:2026-07-01 03:49:19 来源:山亏一篑网 作者:热点

      我国20年来拟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开窗4月23日,窗口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。期亟草案规定,需修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订消行为,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、开窗自治区、窗口直辖市设立的期亟消费者协会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需修由消协代表受害的订消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,替他们打官司。开窗(4月24日《新京报》)

      由消协担纲公益诉讼,窗口固然在理论上可以免除消费者的期亟维权奔波之苦,但在实践上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的需修障碍,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排除。订消首先,消费者个人向消协提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该怎样“走”?其次,消协确定是否发起公益诉讼的标准如何设定?再次,如果地方消协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不作为、不积极,又该如何监管?总之,确保消协能够在公益诉讼中发挥出公众期望的中流砥柱作用,必须确保消协的公益诉讼程序足够“阳光”,必须确保公众对消协工作拥有全程的监督权、发言权和决定权,否则,一个消费者无法掌控的消协,恐怕难以全力以赴地打赢公益诉讼的攻坚战。

      而确保消协公益诉讼的成效,在坚定消协服务公共利益的信心之外,必须考虑到消协“垄断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,等于造成消费者集体维权只有一条“独活”的通道,而公益诉讼的成功率和安全系数势必受到削弱。在此方面,不妨充分借鉴美、欧、日等发达国家在历经挫折后形成的公益诉讼法治体系,尽量放宽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,借鉴公民诉讼制度的适用原则: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让公民、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,都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发起公益诉讼。至于怕公民会提出很多琐碎的诉讼甚至滥诉,怕公益诉讼的权利“服务”于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保护公众的权益,这些顾虑都已经被先行一步的国家证明为过虑了,而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角度出发,即使一定程度上存在琐碎诉讼的隐患,公民诉讼的“副作用”也远远小于公众集体维权渠道狭窄的隐患。

      20年来首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让公众看到了消费环境优化的曙光,而如何才能确保立法在公益诉讼、惩罚性赔偿、耐用商品企业“自证清白”等焦点问题上迈出实质性步伐,既需要人大代表、法律界人士的专业探讨、研究和建言,也必须充分听取、采纳民众的心声,不清楚民众的诉求如何能保障民众的权利?当前正是“消法”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订的“窗口期”,这是一个应该而可以和公众沟通的契机,亟需打开“窗口”让公众了解、参与、推动“消法”的修订过程,充分了解公众在消费领域最急难险重的问题,才能确保“消法”修订最大程度地符合国情和民意,才能在优化消费环境上不辱使命。(文/许晓明)

    责任编辑:hdwmn_ct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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